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8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870号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壮镇村。法定代表人:于晶晶,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告: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政府市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宝军,系该局局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卜义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多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某、彭某1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394号 下一篇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福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283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