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石剑、胡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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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228号案件名称
胡石剑、胡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石剑;胡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228号原告:胡石剑,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元,常德市武陵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卫,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胡石剑与被告胡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胡石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石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石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石剑负担。审 判 员 庄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婷婷书 记 员 赵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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