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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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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43号
  • 案件名称

    李英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英策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43号被执行人:李英策,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43号被执行人李英策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英策应交纳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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