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茹、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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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清茹、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清茹;寇锡宝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清茹,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宝清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寇锡宝,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茹与被执行人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清茹与被执行人寇锡宝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6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解本君审 判 员 宋明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浩城书 记 员 李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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