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壁祥、黎佳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3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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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393号之二案件名称
莫壁祥、黎佳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莫壁祥;黎佳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3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壁祥,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生,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黎佳彪,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壁祥与被执行人黎佳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9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584.5元,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回标的584.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已发现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赵维钰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龙昭昕代书记员 黄青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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