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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香与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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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41号
  • 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国香;王凤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41号原告:张国香,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        被告:王凤有,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        原告张国香与被告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香撤回对被告王凤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国香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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