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香与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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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41号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国香;王凤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41号原告:张国香,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 被告:王凤有,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 原告张国香与被告王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香撤回对被告王凤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国香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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