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珍、王永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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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2091号案件名称
徐秀珍、王永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秀珍;王永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珍,女,1959年03月02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永彪,男,1982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珍与被执行人王永彪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4民初77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俞骅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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