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坤会、潘国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恢6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607号
  • 案件名称

    曾坤会、潘国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曾坤会;潘国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2执恢607号曾坤会、潘国彬:曾坤会与潘国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8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潘国彬承担了本案执行费。至此,曾坤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川0502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