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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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996号案件名称
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996号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永,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霄 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颜修云吴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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