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陆某1、陆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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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7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1、陆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菊香;陆登极;陆华斌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72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陆某1,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陆某2,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1、陆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彪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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