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王珍刚危险驾驶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23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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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2382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王珍刚危险驾驶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王珍刚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004执2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 被执行人:王珍刚,男,198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珍刚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4刑初404号 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4日移送执行,判处王珍刚财产刑五千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王珍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珍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珍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人民币837.71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珍刚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珍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存款扣划等方式执行到位金额837.71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2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维 文执 行 员 张 帆执 行 员 许 怡 琳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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