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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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62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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