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5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马某;陈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码:61040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女,1970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1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马某、陈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8985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4898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898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9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陈某负担34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负担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偿马某、陈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7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