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林、汪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4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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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4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林、汪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林;汪向阳;汪帮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4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林,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向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帮平,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华与被执行人汪向阳、汪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本金47万元、利息1.5万元及利息(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向姜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66元、保全费4786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2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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