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伟、段亚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1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孙洪伟、段亚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洪伟;段亚成;尚俐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段亚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尚俐君,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孙洪伟与被执行人段亚成、尚俐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以(2019)吉0204执732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终结了(2019)吉0204执732号的执行程序。2021年5月13日,因需处置被执行人尚俐君名下吉BTR220号车辆,本院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的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3、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以处置被执行人尚俐君名下吉BTR220号车辆,并将执行款3177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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