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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碧如、谢奀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特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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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5民特331号
  • 案件名称

    汤碧如、谢奀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汤碧如;谢奀佬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31号申请人:汤碧如,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谢奀佬的母亲。被申请人:谢奀佬,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谢少仪,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谢奀佬的姐姐。申请人汤碧如申请宣告谢奀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碧如称:谢奀佬因智力残疾于2020年6月1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智力二级。因为汤碧如已经八十多岁了,无办法做监护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谢少仪为谢奀佬的监护人。代理人谢少仪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奀佬,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谢奀佬的父亲是谢坤良(已于2002年8月26日死亡),母亲是汤碧如。谢坤良与汤碧如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谢翠玲、谢少仪、谢美宜、谢奀佬。谢奀佬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谢奀佬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谢奀佬目前为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汤碧如是谢奀佬的母亲,与谢奀佬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谢奀佬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汤碧如是谢奀佬的母亲,其年纪已逾八十,且其认为自己无法担任监护人,故申请指定谢少仪担任谢奀佬的监护人。谢少仪是谢奀佬的姐姐,其愿意担任监护人,谢奀佬的其他兄弟姐妹对由汤碧如作为谢奀佬的监护人无异议,由谢少仪担任谢奀佬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汤碧如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谢少仪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谢奀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少仪为谢奀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31号申请人:汤碧如,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谢奀佬的母亲。被申请人:谢奀佬,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谢少仪,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谢奀佬的姐姐。申请人汤碧如申请宣告谢奀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碧如称:谢奀佬因智力残疾于2020年6月1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智力二级。因为汤碧如已经八十多岁了,无办法做监护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谢少仪为谢奀佬的监护人。代理人谢少仪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奀佬,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谢奀佬的父亲是谢坤良(已于2002年8月26日死亡),母亲是汤碧如。谢坤良与汤碧如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谢翠玲、谢少仪、谢美宜、谢奀佬。谢奀佬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谢奀佬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谢奀佬目前为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汤碧如是谢奀佬的母亲,与谢奀佬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谢奀佬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汤碧如是谢奀佬的母亲,其年纪已逾八十,且其认为自己无法担任监护人,故申请指定谢少仪担任谢奀佬的监护人。谢少仪是谢奀佬的姐姐,其愿意担任监护人,谢奀佬的其他兄弟姐妹对由汤碧如作为谢奀佬的监护人无异议,由谢少仪担任谢奀佬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汤碧如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谢少仪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谢奀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奀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少仪为谢奀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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