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超、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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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07号案件名称
宋学超、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宋学超;苏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07号原告:宋学超,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苏州,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宋学超与被告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宋学超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学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学超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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