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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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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07号
  • 案件名称

    宋学超、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宋学超;苏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07号原告:宋学超,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苏州,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宋学超与被告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宋学超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学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学超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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