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华勇、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24执248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执2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姜华勇、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姜华勇;穆绪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24执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华勇,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长海县。被执行人:穆绪海,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教师,住辽宁省长海县。姜华勇申请执行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辽0224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冻结,但因申请执行人名下无可接受公积金款项的账户,故暂无法予以扣划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