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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飞、孙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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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075号
  • 案件名称

    张保飞、孙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保飞;孙勇;李长宇;翟华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保飞,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现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李长宇,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翟华清,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保飞与被执行人孙勇、李长宇、翟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80000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共计执行到位1562.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6月22日、7月7日、7月22日、9月8日本院通过安徽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划扣1562.25元,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执行财产。2、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3、2021年6月22日、6月30日、7月19日、7月26日、9月8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4、2021年6月30日,本院作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七彩世界)5栋1208号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5、2021年9月8日、9月28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7、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松审判员 陈冬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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