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棋、张亚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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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679号案件名称
安正棋、张亚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正棋;张亚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安正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长堡镇桥溪村安家组。被执行人:张亚男,男,1992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新街上后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正棋申请执行张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亚男欠安正棋借款本息9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张亚男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正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安正棋申请执行张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正棋称与被执行人张亚男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亚男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4000元至还清该款之日止为由,特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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