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红、袁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1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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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14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静红、袁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静红;袁志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146号之一原告:王静红,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袁志新,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红诉被告袁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红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祖丽丽、张东辉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红撤回对袁志新的起诉。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翰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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