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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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16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16号原告: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訾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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