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小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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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小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罗小英,女,生于1978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杨建杰,男,生于1981年8月2日。被执行人崔海洲,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被执行人肖娜,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罗小英、杨建杰应当共同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具体金额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扣除被告杨建杰已归还的利息13200元);崔海洲、肖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645元,由罗小英、杨建杰共同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罗小英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3225.62元、杨建杰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144.52元、崔海洲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0.12元、肖娜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3.42元,以上合计3373.6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肖娜名下登记有陕FHX055号捷豹牌小轿车,因有在先查封登记、抵押登记,本院作轮候查封,并未实际处置;4、本院于通过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崔海洲名下有坐落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付家巷村委会前进东路南侧久麟珍品铭座三通大厦5层0501室房屋,面积142㎡;被执行人崔海洲、肖娜名下有坐落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西关街居委会明珠路8号汉府公馆4号楼11层1103室房屋,面积154㎡,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被执行人罗小英、杨建杰、崔海洲、肖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人支付3373.68元,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0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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