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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友、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4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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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4867号
  • 案件名称

    杨家友、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家友;杨家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4867号原告:杨家友,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金,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家德,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快,女,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杨家友与被告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家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友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由杨家友负担。审 判 员 蒋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念书 记 员 张天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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