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友、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4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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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4867号案件名称
杨家友、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家友;杨家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4867号原告:杨家友,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金,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家德,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快,女,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杨家友与被告杨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家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友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由杨家友负担。审 判 员 蒋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念书 记 员 张天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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