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毅、王海林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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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44号案件名称
常毅、王海林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常毅;王海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44号王海林、常毅:申请人王海林与被申请人常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65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依法对被申请人常毅名下的陕KXXXXX号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44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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