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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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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MB19600890。法定代表人:潘怀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武敏敏,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4980155D。法定代表人:韩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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