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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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案件名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MB19600890。法定代表人:潘怀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武敏敏,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4980155D。法定代表人:韩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太阳神汽摩配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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