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玉财、韩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55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玉财、韩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玉财;韩启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5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玉财,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韩启荣,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玉财、韩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旸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金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997号 下一篇 李某1、李某2与林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2021)鲁15民终3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