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11财保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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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财保157号案件名称
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财保157号申请人: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3KAM6T,住址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同胜街39号三楼第一卡。法定代表人何美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670455,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夏家河子村。法定代表人孟祥宇,系该公司总经理。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诉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现双发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卓驰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子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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