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黄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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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228号案件名称
曹刚、黄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刚;黄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曹刚,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黄斌,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曹刚与被执行人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5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夏 宜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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