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珍、吴会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565号案件名称
王秀珍、吴会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秀珍;吴会民;王秀珍;吴会民;赵高峰;赵高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系被执行人吴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王某履行本院(2017)陕0429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63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启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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