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涛、付经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176号案件名称
朱俊涛、付经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俊涛;付经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朱俊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付经书,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朱俊涛与被执行人付经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5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付经书应给付朱俊涛货款1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付经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俊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付经书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付经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朱俊涛,朱俊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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