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萍、张晓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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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382号案件名称
魏建萍、张晓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建萍;张晓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萍,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韩立新,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申请执行人魏建萍朋友。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魏建萍与被执行人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做出(2020)甘07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建萍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晓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建萍案件款147650元,扣除甘州区法院划拨的被执行人张晓鹏财付通存款4928元,下剩案件款142722元,被执行人张晓鹏于2022年9月14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3年9月14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4年9月14日前履行42722元;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魏建萍有权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38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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