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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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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65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5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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