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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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65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5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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