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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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86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086号原告:王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毛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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