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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志杰、赵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6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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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69号之八
  • 案件名称

    卫志杰、赵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卫志杰;赵志盟;薛仁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6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卫志杰,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受卫志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志盟,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薛仁杰,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卫志杰与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06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志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人民币375927元等。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薛仁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96元外,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5起至2022年8月4日止,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赵志盟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赵志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薛仁杰名下有坐落于堰新苑79-1302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首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但申请执行人因上述不动产存在高额抵押登记,不要求本院处置。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上述被执行人赵志盟、薛仁杰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薛仁杰名下有苏B131JU的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薛仁杰、赵志盟的保险情况。经查,有被执行人薛仁杰、赵志盟有关的保险,本案已冻结薛仁杰保险相关权益,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本案亦强制解除投保人为赵志盟、薛仁杰的有关保险合同并提取相应现金价值,但由于保险公司强制解除相关保险合同的流程原因,上述现金价值暂未到账。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查看,未能发现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375927元等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志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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