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安、马锦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恢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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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63号案件名称
朱永安、马锦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永安;马锦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安,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马锦卫,男,197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朱永安与被执行人马锦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永安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9)陕0828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1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2%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锦卫共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永安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本金的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朱永安自愿放弃;于2021年9月15日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永安10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向申请人朱永安剩余借款本金95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马锦卫已向本院缴纳。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朱永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永安以与被执行人马锦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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