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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陈世超、文泽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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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恢23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陈世超、文泽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超;文泽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富(系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陈世超,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文泽英,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世超、文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川0522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智审 判 员  周德勇审 判 员  唐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梅书 记 员  徐勇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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