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慰、王政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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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2789号案件名称
张绍慰、王政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绍慰;王政科;大石桥市宏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2789号原告张绍慰,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杨维桥,女,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科,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市宏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局物流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武仲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苗圃西侧。法定代表人周洪宇,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哲,男,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慰与王政科、大石桥市宏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绍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者受害人伤损失10000.00元(暂定);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二次手术费;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王政科雇佣为被告开大货车。2020年9月28日21时06分许,张绍慰驾驶辽H×××××/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大庆方向行驶至1056KM+210M处时,与第三条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裴运生驾驶的津C×××××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后,辽H×××××/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侧翻于绿化带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绍慰受伤,部分路产损失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责任认定,张绍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政科所有的肇事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肇事对方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先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诉求,应在肇事对方在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再行提出,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绍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忆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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