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9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主要负责人:杨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钟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鞍山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恒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民终1408号 下一篇 黄士贤、鞍山市利扬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