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堂与杭生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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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47号案件名称
黄宝堂与杭生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宝堂,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杭生兰,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宝堂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田步祥,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三娃,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世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陕0802执45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28日止下欠借款利息186865元、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3.6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执行费10930元。但被执行人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黄宝堂、杭生兰、田步祥、杨三娃、刘世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黄宝堂的银行卡的金额2503.13元,扣划了杨三娃的银行卡的金额为667.99元,585.68元,853.14元,总计4609.94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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