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某、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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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56号案件名称
蔺某某、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蔺某某;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156号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某某、蔺某某: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5732.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2535.29元,划拨被执行人蔺某某银行存款38636.05元,共计41171.34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0529.34元,执行费642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蔺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1)陕01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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