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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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596号案件名称
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596号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隆昌路许州雅苑门面房南编号D002。法定代表人齐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静,女,24岁,1997年6月21日,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昌优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王嘉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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