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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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684号案件名称
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博;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684号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921772435G。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博,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XXXXXXXXXXXXX。被告: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10。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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