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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星、胡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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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273号
  • 案件名称

    王科星、胡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科星;胡传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273号申请执行人:王科星,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传龙,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科星与被执行人胡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211819.06元及利息(利息以21181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239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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