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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孟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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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6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孟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孟奇;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负责人:罗耀胜。委托代理人:周永伟。委托代理人:陈阿龙。被执行人:孟奇,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翟慕政。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孟奇、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奇、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借款本金195422.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分段计算,至2018年10月6日的利息为12753.21元,复利703.06元,复利为662.74元,2018年10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2015年1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公告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18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奇、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孟奇、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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