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武、杨希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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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443号案件名称
韩庆武、杨希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庆武;杨希英;李双余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443号原告:韩庆武,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杨希英,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李双余,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荣华区。原告韩庆武与被告杨希英、李双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庆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庆武负担。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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