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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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61号案件名称
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振平。被执行人: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栋。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与被执行人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四十铺中心供销社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无车辆、无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券。3、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在米脂县北门川处土地一块(土地证号:9606),查封期限为三年。4、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米脂银州氮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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