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李久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申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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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申16号案件名称
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李久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李久年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久年,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再审申请人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李久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328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彭德泉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周启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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