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1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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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1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702001152196X。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住所地,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敬业东里**210702601180575。经营者吴正林,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行政处罚一案,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锦古综执处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行审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律力。要求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经营者吴正林)立即给付罚款5000元及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新北方老菜馆(经营者吴胜林)未履行锦州市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锦古综执处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新北方老菜馆的经营者是吴正林,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履行义务范围内查封、冻结经营者吴正林的财产,现查明吴正林名下有保险公司保单,故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胜林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万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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