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琼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34号
  • 案件名称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琼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琼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庚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琼,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庚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琼,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