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琼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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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34号案件名称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琼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琼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庚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琼,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4号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庚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琼,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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